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4年7月18日原民建字第1140035926號函辦理。
1.申請人備齊文件向所屬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2. 申請補助重建住宅者:
填具原住民族委員會天然災害原住民住宅重建補助申請書,並依申請書內檢附相關資料。
3. 申請補助修繕住宅者:
(一)填具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補助申請表。
(二)申請人之全戶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三)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無法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證明其為房屋所有權人者,得出具房屋稅籍證明,或檢附水電繳款收據並經村(里、區)長出具該房屋確為申請人所有且有居住事實之證明。
(四)擬欲修繕住宅位置照片(每處一張)。
(五)修繕住宅所需之工程、材料及工資等估價單。
(六)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4.重建住宅每戶補助新臺幣20萬元至50萬元。
5.修繕住宅每戶最高新臺幣12萬元。
6.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114年8月15日止。
7.本補助與屋損補助只能擇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