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對職場霸凌的定義1 -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上易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職場霸凌應指以敵視、討厭、歧視為目的,藉由連續且積極之行為,侵害人格權、名譽權、或健康權等法律所保障之法益,亦即必須達到社會通念上認為超過容許之範圍方該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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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職場霸凌的定義2 - 臺灣⾼等法院110年度重勞上字第30號⺠事判決:
按所謂霸凌,係指個⼈或集體持續以⾔語、⽂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式,直接或間接對他⼈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為,使他⼈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精神上、⽣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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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職場霸凌的定義3 - 臺灣橋頭地⽅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20號⺠事判決:
職場霸凌係在工作場所中,藉由權⼒濫⽤與不公平處罰,所造成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孤⽴或侮辱⾏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及受傷,帶來沉重的⾝⼼壓⼒之⾏為。即個⼈或團體對其他個體具體為直接或間接的攻擊⾏為,且此⼀⾏為並⾮偶發性的衝突⽽維持⻑達⼀定時間,進⽽對受凌者造成⾝體、⼼理和社會問題之負向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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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職場霸凌的構成要件說明:
♦刻意傷害的敵對⾏為(或稱負⾯⾏為) ♦不斷重複的發⽣
♦造成受凌者⽣理、⼼理等傷害
惟因職場霸凌之情形涉及⼈與⼈關係之互動⾏為,形式及成因多元,尚不得逕依⼀⽅所述即概予認定,仍應確實觀察工作內容、職場環境、對工作之認知、應對⽅式、衝突原因、⾏為⽅式及結果等情形,並探究⾏為⼈之⽬的及動機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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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職場霸凌定義:
於職場上遭受主管或同事利⽤職務或地位上的優勢予以不當之對待,或遭受顧客、服務對象、其他相關⼈⼠之肢體攻擊、⾔語侮辱、恐嚇、威脅等霸凌或暴⼒事件,致發⽣精神或⾝體上的傷害,甚⽽危及性命等。
♦執⾏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111.08第三版)前⾔
-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第二點(二)
職場霸凌:指在工作場所中發生,藉由濫用權力與不公平處罰所造成之持續性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致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受羞辱、被孤立及受傷。
♦臺南市政府111年3月15日府人考字第1110139851號函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