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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利用職務詐取公款」與「不當利用職務身分向民眾詐取財物」專案宣導

一、為強化機關對廉政風險辨識與提升法令遵循,市府政風處製作有關「利用職務詐取公款」與「不當利用職務身分向民眾詐取財物」等風險案例廉政宣導資料,請參閱。

二、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 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所謂「詐取財物」,其要件與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相同,係以公務員有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意圖之主觀犯意存在,並表現於外,在客觀上假借職務上之一切事機,以欺罔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為構成要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