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政府在制定政策過程中
應看見不同性別者生命經驗及其所受社會結構因素的影響,
充分考量不同性別者的處境與需求。
CEDAW委員會第28號一般性建議第18點第2條也提醒,
交纖性對性別歧視所造成的加乘力量。
性別歧視不僅是單一因素造成
而是多種因素交織作用的結果
恐基於種族、族裔、宗教或信仰、健康狀況、年齡、
階級、種姓、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等因素而加劇。
因此,在性別、性傾向及性別認同的交纖下
政府在推動性別平等政策時,須保障每一個性別群體的權益。
才能營造更友善性別平等和社會正義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