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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資格認定及申請需帶文件

設籍本市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以下(本市103年度為1萬6,304元)。
  2. 動產:當年度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1萬2,500元(包括存款本金、投資、汽車與有價證券等)。
  3. 不動產:當年度每戶不超過新臺幣480萬元(包括房屋及土地).

應攜帶文件:

  1. 臺南市低收入戶及生活扶助調查表1份。

  2. 全戶戶籍謄本1份(必要時提供除戶證明) (※申請時請告知戶政單位戶籍謄本記事欄位不省略;應計算人口範圍之人員如無法親自申請,委託他人辦理時須檢附委託書、身分證正本及私章)。

  3. 全戶之財產稅賦證明及最近一年之薪資證明(必要時提供勞、公、農、漁保等投保薪資證明)1份。

  4.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1份:身心障礙手冊、診斷證 明書、學生證、服役或服刑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