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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1. 填寫申請書1份。申請書上需蓋私章(申請人、土地使用人、使用土地所有權人)。
  2. 檢附申請人、土地使用人、使用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
  3. 檢附最近一個月內之使用土地謄本及其地籍圖 (可至各地政事務所或於本所取得)。
  4. 檢附最近一個月內之農林漁牧用地謄本(可至各地政事務所或於本所取得),以證明使用人確為農業經營者。
    ※農林漁牧用地與使用土地須同為臺南市或與臺南市相毗鄰的鄉鎮區;使用土地所有人需具備農牧用地或養殖用地面積合計500平方公尺以上或林業用地1000平方公尺以上才符合資格
  5. 申請之使用土地係供農舍使用,而使用人與使用土地所有權人非同一人時,請提出能證明兩者之間具有配偶、直系親屬,或承領、承耕關係之文件。
  6. 申請之使用土地係供農舍使用者,民國65年6月1日前之舊有農舍應檢附房屋稅籍證明(可至各地稅務分局取得)、接水證明(至自來水公司取得)、接電證明(至電力公司取得)或戶口遷入證明(至各地戶政事務所取得)(以上四者擇一即可);65年6月2日後之農舍則需檢附農舍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可至臺南市政府工務局申請)。
  7. 檢附稅捐機關通知書或地價稅課稅明細表。
  8. 可申請之使用土地限:
  • 非都市土地:使用類別為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築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遊憩用地、墳墓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等共8種。
  • 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未完竣、依法限制建築或不能建築、公共設施保留地等其他分區土地且仍作農業用地使用。
  1. 欲申請改課田賦之非都市土地,倘整筆係供農林漁牧使用(無任何建物、設施),請逕向臺南市政府稅務局新營分局申請。
  2. 都市土地,應向農業及建設課申請「使用分區證明」。
  3. 申辦日期: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逾期須等隔年5月才能再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