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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本市110學年度偏遠、非山非市學校附幼及專設幼兒園新生入園學區相關事宜,請參照。

說明:

一、依據本市110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如附件 1)辦理。

二、旨揭第三優先學校附幼及專設幼兒園(名單如附件2)之學區 幼兒享有第三優先入園權。

 

第一優先:(符合「臺南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 所稱之需要協助幼兒,其招收順序依下列各款辦理。) 1. 身心障礙。(指符合特殊教育法第三條規定,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 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安置,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2. 低收入戶子女。 3. 中低收入戶子女。 4. 原住民。(不限設籍本市)。 5.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6. 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第二優先:(招收順序依下列各款辦理。) 1. 本校(園)現職教職員工之子女。(含幼兒園所在學校教職員工之子女) 2. 育有 3 名(含)以上子女家庭之幼兒學齡滿四足歲以上 (幼兒人數計算含寄養 家庭之子女) 3. 在園特教生之兄弟姊妹。 4. 因公死亡公務人員之子女。

第三優先:本市偏遠、非山非市學校附幼及專設幼兒園優先之學校學區幼兒(學 校名單如附件)。依設籍先後錄取,若設籍時間相同者,以電腦抽籤方式排定順 序。